(2015)乐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大理与李兴臣、苏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理,李兴臣,苏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薛大理。被执行人李兴臣。被执行人苏东龙。申请执行人薛大理与被执行人李兴臣、苏东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臣、苏东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