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卓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罪犯吴卓辉,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卓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吴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卓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0日,共获嘉奖28次;2013年1月、6月、12月、2015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卓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卓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