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慕艳芬与青岛禾盛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艳芬,青岛禾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慕艳芬,女,汉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青岛禾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艳芬与被执行人青岛禾盛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胶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236号。执行标的为7500元。2015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延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