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周平、苗乃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周平,苗乃新,王来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告周平。被告苗乃新。被告王来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周平、苗乃新、王来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