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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告梁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戴 文 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仁巴雅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