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XX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哈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调度所计划调度员。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华军、傅裕出席法庭,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马xx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调度所计划调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哈尔滨铁路局讷河车站运转车间调度员苏x配备空棚车,多次收受苏x给其的好处费,共计63550元。被告人马xx用其中的部分赃款购房,余款被其挥霍。现赃款已全部缴回。被告人马xx于2015年3月3日主动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马xx检举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指定管辖函、扣押赃款清单、记账凭证、干部履历表、哈尔滨铁路局人事处通知、干部任免履历表、考勤情况说明、调度所计划调度员工作职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明细、汇款单复印件、取款凭单复印件、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购房收据、刷卡小票、经营粮食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许可证、身源材料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自首及立功材料等;证人苏x、苏xx、兰x、牛x的证言;被告人马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马xx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均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扣押在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六万三千五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丽代理审判员 陈早强人民陪审员 高 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轶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