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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茂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茂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三忠,系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茂德。委托代理人田玮琅,系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410141310。(特别授权)原告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茂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考虑自身原因被告同意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汪生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段金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