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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茂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茂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17号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被告:亳州市茂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茂亚金刚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1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461元,由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