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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斌与被告游秀珍、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游秀珍,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陈斌,男,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威,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秀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吴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斌因与被告游秀珍、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的委托代理人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秀珍、吴友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诉称:2009年5月10日,被告游秀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吴友系被告游秀珍的丈夫,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两被告追讨借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游秀珍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吴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游秀珍、吴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被告游秀珍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游秀珍支付利息至2010年5月份,此后未还本付息以致纠纷。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讼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晋民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吴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X**号)的抵押、交易过户等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存取款凭证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游秀珍自愿成立借贷关系,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游秀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友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游秀珍之间曾约定讼争债务为个人债务且原告对此知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秀珍、吴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陈斌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游秀珍、吴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燕云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碧莲附主要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