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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琅琊台海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琅琊台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琅琊台海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