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任某犯贩卖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57号罪犯任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1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已经刑满释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垫江狱减建字第1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垫江监狱处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