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高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高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源水岸20号楼20号。负责人顾志成,该管委会主任。被告高素萍,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高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高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武口恒源水岸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