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管龙玉与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龙玉,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管龙玉,男。被告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塔桥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余金秀,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全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龙玉诉被告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龙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龙玉撤诉。诉讼费用650元,原告管龙玉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