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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管龙玉与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龙玉,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管龙玉,男。被告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塔桥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余金秀,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全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龙玉诉被告鄂州市光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龙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龙玉撤诉。诉讼费用650元,原告管龙玉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