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建智和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业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永春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