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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被告:钟某某,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莫华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伟珠、黄坤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晓丹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完婚共同生活,尚未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我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我发现被告长期佩戴假发,在我多次的追问下,被告亦不如实相告,被告的所作所为,至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语言,亦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我们至今尚未完婚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我与被告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针对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钟某某没有答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钟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共同的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2015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告钟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是自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长期佩戴假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事实,但原告只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该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并没有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经庭审调查,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被告戴假发,双方没有原则性问题,本院认为该问题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规定。原告应当珍惜双方的婚姻,与被告共同营造美好的家庭生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莫华存审判员  郑伟珠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