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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世福与宜昌井工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福,宜昌井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张世福,务农。委托代理人卢玉华,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井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峡洲路11-3-210号。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桂权。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福诉被告宜昌井工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福自愿撤回与被告宜昌井工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世福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吕舒婷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