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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羊宁与被上诉人南京祥氏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军、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羊宁,南京祥氏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军,周琴,江苏正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羊宁,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祥氏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新苑福园23幢82号602室。法定代表人周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琴,女,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江苏正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新区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羊宁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祥氏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军、周琴、原审第三人江苏正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羊宁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羊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