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非诉行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与无锡生源针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无锡生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非诉行审字第00047号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宏,该局科员。被申请人无锡生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锦路58号。法定代表人唐柳源,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地税(惠)社征字(2015)第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瑾代理审判员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邵振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