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震洲与俞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洲,俞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胡震洲。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震洲与被告俞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震洲撤回对被告俞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震洲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