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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莎诉被申请执行人陈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莎被执行人:陈真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2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