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曹某,职工。被告贾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允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