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城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吴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栖城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60×××92内的存款30000元。因原告已撤诉且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栖城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60×××92内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林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