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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闵婕与张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婕,张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闵婕。被告张一伟。原告闵婕诉被告张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婕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