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明芬与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芬,廖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徐明芬,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廖志刚,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芬诉被告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明芬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0元,由原告徐明芬负担。审判员 闫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