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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与林联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林联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二巷5号。经营者郑占彻,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林联开,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与被告林联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林联开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田县大鹏酒业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