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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陈续莹、赵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陈续莹,赵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赵德军。被告陈续莹。被告赵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军与被告陈续莹、赵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