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涂某与范某甲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24号原告涂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念建辉(实习),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涂某与被告范某甲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念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范某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签署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约定1、离婚后儿子范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30000元,其中于双方领取离婚证时当场现金支付1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剩余2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双方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补偿经济帮助金15000元,并拖欠婚生子抚养费5000元。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15000元。2、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2月的子女抚养费5000元。被告范某甲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范某乙。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儿子范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直至孩子完成高中教育;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30000元,其中于双方领取离婚证时当场现金支付1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剩余2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该协议签署当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依约向原告当场支付10000元,并于2015年3月左右向原告再次支付5000元,剩余补偿经济帮助金尚未支付。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按期支付婚生子范某乙抚养费,但2014年11月、12月抚养费被告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离婚协议及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明细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已就婚生子抚养费、经济帮助金数额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达成合意,该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离婚起生效,并已由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现被告无故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拖欠补偿金,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11、12月婚生子抚养费,本院分析认为,原告该项诉请属于抚养费纠纷,与其前述诉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此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某支付15000元。驳回原告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50元,被告范某甲负担1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孙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