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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兆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兆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006号罪犯张兆有,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6日作出(2001)锡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兆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2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兆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兆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兆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该犯并已全部履行了财产类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兆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