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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与韦印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韦印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创新路南段东侧。被执行人韦印辉。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印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印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印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7496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