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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许子刚、陈勤与上海强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698号原告许子刚,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陈勤,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雷,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强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强。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子刚、陈勤诉被告张玉雷、上海强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子刚、陈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许子刚、陈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子刚、陈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子刚、陈勤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