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淑华与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华,李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田淑华,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李建成,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华诉被告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华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门金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