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书平与被告葫芦岛市中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豆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平,葫芦岛市中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广播电视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00273号原告丁书平。委托代理人王红平。被告葫芦岛市中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法定代表人曹冬梅。被告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被告葫芦岛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平与被告葫芦岛市中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丁书平对被告葫芦岛市中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广播电视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书平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