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清与曾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清,曾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清被执行人曾某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清与被执行人曾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冻结被执行人曾某良的工资来执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刘来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来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3)蓝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下一次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代理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