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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阳绪娟与廖红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绪娟,廖红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阳绪娟。委托代理人苏熊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杨,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红鑫。原告阳绪娟与被告廖红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绪娟的委托代理人苏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红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绪娟诉称,原、被告相识已久,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临时缺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周转,并于2014年3月1日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被告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总共向原告借款47650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之前归还所有借款,不得拖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650元。被告廖红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时,原告均以现金给付被告。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乙方(即本案被告廖红鑫)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总共向甲方(即本案原告阳绪娟)借款47650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乙方承诺在2014年12月之前归还所有借款,不得拖欠。之后,被告在其承诺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76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其所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红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阳绪娟借款47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廖红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梦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