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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永平与林舒平、汤峰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平,林舒平、汤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909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平被执行人林舒平、汤峰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舒平所有的浙K×××××号货车、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