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伟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77号罪犯李伟,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冕宁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带退赔人民币9045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经提讯罪犯李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李伟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无异议,并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伟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罚金20000元及退赔款已缴纳。2015年4月27日,冕宁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证明、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