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时玉湛与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玉湛,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6号原告时玉湛。委托代理人韩柳青,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玉湛诉被告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玉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雅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