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明传、储晓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明传,储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洪波,该行清收工作组长。被申请人:邱明传,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申请人:储晓红,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潜民保字第000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邱明传、储晓红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舒苑新村27幢3号房屋。现因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该诉前保全裁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明传、储晓红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舒苑新村27幢3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