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47号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新兴广场8号楼309号,组织机构代码56397828-0。法定代表人钟华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杜国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广州市川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