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文娟与沈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娟,沈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赵文娟。被告:沈小勇。原告赵文娟诉被告沈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娟、被告沈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前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30000元,并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3年5月30日还清,但此后仅归还3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小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服刑期间无力偿还,待刑满释放后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沈小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赵文娟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全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娟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小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悦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