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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茹彦与湖北公路客运(集团)通华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茹彦,湖北公路客运(集团)通华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郭茹彦,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通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茹彦诉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通华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茹彦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茹彦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茹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元,由原告郭茹彦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