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陈巍巍与陈巍巍、胡书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6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巍巍。被告胡书平,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巍巍、胡书平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