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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7390799-3。法定代表人朱宝云,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男,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人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重庆盈地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8日,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己预交),由申请人扬州扬子江宝云缸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