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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黄进通、杨艺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黄进通,杨艺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陈晓明,男,198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罗施福、吴贵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通,男,1983年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艺虾,女,1984年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与被告黄进通、杨艺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进通、杨艺虾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进通、杨艺虾所有的价值205820元(其中申请保全标的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陈晓明提供的作为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