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穆立梅与杨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穆某。委托代理人孟庆晓,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穆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在未建立起真正感情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能互谅互让,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导致原被告经常争吵,长期的吵打致使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再维持下去对双方的生产生活均不利,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所诉,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丙。原告称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在未建立起真正感情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不能互谅互让,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导致原被告经常争吵,长期的吵打致使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再维持下去对双方的生产生活均不利,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质证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认为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将工资全部交给了原告,与原告闹矛盾,也经常去看原告,在一起吃饭,给原告买衣服等,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结婚证一份。原告要求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要求如离婚婚生子女均随其生活,抚养费自己承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年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有矛盾和纠纷是完全可以克服解决的。原告当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穆某与被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