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宣文先与石平利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文先,石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宣文���,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平利,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宣文先与被执行人石平利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000元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5元、执行费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7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