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明礼与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礼,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礼,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谭红英(特别授权),女,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郑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郑子海(特别授权),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建筑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谭明礼与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谭明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勇所有的别克牌轿车(车牌号:川S××)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