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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明礼与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礼,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礼,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谭红英(特别授权),女,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郑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郑子海(特别授权),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建筑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谭明礼与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谭明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勇所有的别克牌轿车(车牌号:川S××)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