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8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贵B×××××小型面包车在苍南县龙港镇舥艚社区马鞍桥村新安东路98号前农村道路上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碰撞并碾压在路边的被害人冯某(女,2013年8月出生),造成被害人冯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送被害人冯某前往医院抢救,并于当日21时13分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张某、李某丙、王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出生证明、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警单、呼气酒精测试、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及核查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