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刁某某、周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刁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03898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李岩松,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革,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刁某某、周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某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人柳某名下荣威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陈某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施某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柳某名下荣威牌小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四、查封担保人施某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