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秋诉被告邹吉友、邹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秋,邹吉友,邹吉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白银秋,男,1989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瓦房店乡。被告邹吉友,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小塘镇。被告邹吉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住建平县小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秋诉被告邹吉友、邹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