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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秋诉被告邹吉友、邹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秋,邹吉友,邹吉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白银秋,男,1989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瓦房店乡。被告邹吉友,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小塘镇。被告邹吉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住建平县小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秋诉被告邹吉友、邹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